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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中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1)非要式合同。根据《商标法》第42条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合同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2)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是事实问题,对于要约的承诺一旦到达要约发出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法律问题,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便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应地,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在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即成立,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生效设置条件或期限,或者存在无权代理、合同一方系无权处分抑或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导致合同效力待定的特殊情况。
(3)注册商标的转移。商标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只是表明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债法意义上的拘束力,受让方具有获得注册商标的请求权,转让方具有获得相应对价的请求权,但是这并不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合同基础,但是反过来,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依照绝对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的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绝对权,其产生是基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核准及公告,其转让同样也应以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以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