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案中,被控侵权人的另外一个抗辩事由叫“正当使用”,如何理解正当使用?在《商标法》中,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等,注册商标人是无法专用的。当出现上述情况的,若被控侵权人在自家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了这些要素的,就属于正当使用,该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就不会构成侵权。
不过,侵权诉讼中还需注意,假设侵权诉讼当众被控侵权人使用在先权利作为抗辩的,举个例子,A经营者使用一件未注册商标,B作为原告是该商标权利人,B对A经营者提出指控,认为其行为构成侵权的,在这种情况下,A可以以行使在先权利为由作为抗辩。
综上,商标诉讼还得根据实际问题出发去寻找解决办法,假设个人或企业在他人注册商标前就早已使用该商标了,且已被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这种不属于商标侵权。反之,商标权人注册商标后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属抢注占用资源的,也就是我们称的抢注商标,这种侵权诉讼往往是不成功的。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