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向欧洲专利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并请求欧洲专利权对一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效。
1.专利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
专利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信息确认表,含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优先权信息;
专利申请文件(如果是PCT进入欧洲国际阶段,需要提供PCT国际阶段公开文本);
优先权文件副本(如果是巴黎公约途径进入并要求了优先权);
专利代理委托书。
专利申请文件可使用任何语言编写,但未使用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德语)的,需后补官方语言版本。
(2)形式审查
欧洲专利局在接受专利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等。合格的申请将会收到官方的受理通知,通知中将包含申请日等信息。
(3)强制检索
强制检索主要是检索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检索后欧洲专利局将制作检索报告并交给申请人,检索报告中将提供初步审查意见。
(4)公开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应确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该期间内申请人还应缴纳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及生效费。
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获得临时保护,但有的国家可能要求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本,在该翻译本公开后才能获得临时保护。
(5)实质审查与授权
欧洲专利局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认定符合授权条件,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权和公开费,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授权决定,并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
申请人不服EPO驳回授权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依法基于其他特定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项目”请求欧洲专利局加速审查,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南。
(6)生效
授权决定公开后,一般情况下,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必要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版本等来履行生效程序。但是,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不再要求履行国内程序,授权欧洲专利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
自申请日第3年起开始每年缴交年费。
2.时间周期
(1)受理通知:提出申请后1个月左右,欧专局会发出受理通知。
(2)授权:整个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3-5年。
(3)有效期:授权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3.可生效国家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请求在38个缔约国生效;根据欧洲专利局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2个延伸国、2个生效国生效。具体国家详见下表。
需重点说明的是英国脱欧后还是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对欧洲专利在英国生效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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