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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小小商标引起的纠纷案还要赔偿1万元

发布网站:掌中庆阳     发布日期: 2020-06-18 08:39:05     

在庆城县经营眼镜店多年的张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一个小小的商标而被起诉侵权,吃了官司不说,还要赔偿1万元。

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日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8年9月,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庆城县明视眼镜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眼镜盒、眼镜布等处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但被告并非原告的加盟或直营店。原告以其系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明视眼镜”等相关商标的权利人,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庆城县明视眼镜店则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对使用的“明视”二字会侵害福州某眼镜公司的商标权根本不知情,且原告要求的3万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3月20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若侵害事实存在,则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民三庭庭长盖冬梅说。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原告所主张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存在类似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原告出示了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及侵权等各类证据,双方当事人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逐项发表各自的意见。

经法院审理,本案原告合法持有案涉商标的专用权,第8898279号“明视眼镜”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眼镜行,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被告销售的眼镜及其相关产品明显标注“明视眼镜”作为其字号,且被告销售的产品包括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种类内。

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赔偿数额依据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本案中被告认为,对使用的“明视”二字会侵害福州某眼镜公司的商标权根本不知情。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及说明提供者的,应当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门头、广告以及销售的眼镜等相关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庆城县明视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其店内与原告前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明视眼镜”物品及装饰等;被告庆城县明视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赔偿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盖冬梅告诉记者,这是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审理的第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案件虽‘小’却很典型”。目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尤其是普通的小众经营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从而引起侵权纠纷。

比如,在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市6家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6家被告竟然全然不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经过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知识,搜寻经典案例等,6家被告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全部调解并当庭履行。

据了解,从2017年至2020年4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70件。其中,民三庭审理的“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庆阳世德隆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获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业之峰诺华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世德隆装饰有限公司在加盟许可合同期满后未续约,仍将“业之峰”及“yenova” 作为其企业标识,并在其店面招牌、户外广告、经营场所宣传板及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头像中突出使用,业之峰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业之峰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知识产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无形财产,也具有私权属性,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特许经营就是一种许可使用方式,一般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资源许可他人在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就是特许经营合同,该类合同到期终止后,一般若无特别约定,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以上知识产权资源。否则,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以合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追究原被特许人的法律责任。”盖冬梅说。

今年以来,庆阳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始终注重司法公开,精选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发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作用,更好地释放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调解结案的案件呈现高执行率的特点,当事人均当场或达成调解协议后迅速、主动地履行。

“根据以往审理案件,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要尊重知识产权,遵约践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良好知识产权市场环境。”盖冬梅说。

(作者:闫慧)

本文标签: 商标 侵权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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