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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发布网站: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 搜狐号     发布日期: 2021-08-04 11:11:59     

今天小编浅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及管理保护体系的共特征与差异比较。

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生产区域、产品独特、品质差异、品种稀缺、工艺传承、文脉悠久、命名地缘、使用公共、两权分离、特色专属等十大共特征。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今天就来看看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农业部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管理保护体系的共特征与差异比较。一、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管理保护体系的共特征1. 生产区域

无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均限定了产品生产的区域范畴。因此,能够获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是在一定的区域范畴进行生产。而不同区域会有不同的风土、物种、工艺、人文等诸多方面的差异

2.产品独特

无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均要求产品具有出自当地地域特点、人文因素的特色。因此,能够获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都必须是具有基于当地地域特点的产品特色。该特色,可以是品种独特、品质风味差异、原材料特色、特殊工艺、特殊人文因素等各种因素带来的产品品质独特

3.品质差异

由于生产区域、产品独特,自然带来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差异。所谓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即为此意。即便是同一科同一属的产品,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等不同,形成差异化的品质特征。

4.品种稀缺

由于生产区域带来的地理条件、自然风土、生物品类、种质资源等差异,导致一些地区产生不同的品种。如同样是羊,宁夏盐池滩羊、内蒙古巴美肉羊、陕西横山羊、海门山羊、蒙山黑山羊、梁山青山羊、阿勒泰大尾巴羊等不同的、在其它地区没有的原生种质资源及稀缺品种。

5.工艺传承

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限定了生产的区域范畴,而不同的区域范畴内,其社会演变、工艺发展都会体现其不同特征。一般而言,地理标志产品均有区域内先民们研究出来的不同的工艺手法,并通过师徒授艺、家传秘方等方式,得以传承。如龙井茶的“抖、搭、摺、捺、甩、抓、推、扣、磨、压”十大手法,即为历史传承及总结所得。

6. 历史人文悠久

一个区域有一个区域的文化特质,但凡地理标志产品,大多具有长期的种养殖历史,并在种养殖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特殊的生产文化脉络。如四川雅安,在西汉时期便有吴理真在蒙顶山种茶的文字记录。自西汉至今,蒙顶山的种茶文脉源远流长。

7. 命名地缘

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外(规定: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两类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均由农产品所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农产品品类通用名称两者协同构成。如福州茉莉花、云阳红橙等,前两字为地理区域名称,后两字为产品品类通用名称。因此,其命名具有直接的地缘依附、地缘联想。看到产品名称便可联想到地缘特征,便于记忆、便于产生品牌联想。

8.品牌使用公共

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只要是在限定的区域内生产,其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要求的、获得认证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事业单位、协会或者其它组织)认可的合法生产企业或合作社,都能够获得授权使用,拥有生产权益。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区域,比区域公用品牌的范畴要大。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授权,则是一个区域的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基本范畴。使用公共,会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带来一定困难;同样,从区域公用品牌角度来看,避免“公用地泛滥”是品牌保护中重要的管理原则。

9.两权分离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界定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上同)这说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所有权、商标使用权两权分离。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没有明确说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与使用的两权分离,但由于其使用的公共,依然存在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部门、地理标志使用者(企业、合作社、农户等)之间的分离现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与监管权、地理标志使用权和监管权分离,就要求各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10.产品特色专属独特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类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要求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因此,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产品品质特色的专属。专属,即为独特、稀缺,具有独一无二的产品特

二、三类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管理保护体系的差异比较

当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及管理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着众多差异:

1. 管理依据不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国家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2007年12月2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注册与使用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以部门规章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批注册、质量监控、专用标准、专用标识使用管理。三部门的管理依据不同,管理权限不同,属于法律层面、政策规章层面等不同的管理制度体系。

2.申报注册主体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范畴除了我国国内的相关团体、协会与其它组织之外,也接受外国人与外国企业的申请(须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主体为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外国产品的申请;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事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

3.管理范畴不同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存在内容与程度的明显差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5年5月16日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强调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要求: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产品技术标准。获得批准后地方政府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及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并动员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使用专用标志。并规定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之外,要求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等,还要求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配套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20多个配套技术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中,除了第七条对申请说明提出要求之外,没有明确的对质量、标准、信誉负责的直接条款。

4. 两权关系不同

国家工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其商标持有权与商标使用权两权分离,商标注册者不可以使用商标(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但集体商标只要是注册者为集体成员即可使用,但“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七条)(上同)既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不能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国家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须有登记证书持有人与经营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007年12月25日)

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5月16日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章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三类地理标志产品不同管理部门的两权关系不同。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是地理标志产品,因此应当遵循地理标志产品管理的基本规律。任何地理标志品牌都是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整体的支撑的,从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质量到市场销售,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从监管部门到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使用专用标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品牌建设发展的每一步都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地理标志品牌,或为地理标志品牌发挥区域经济效益,或致地理标志品牌沉睡。因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好,要想使地理标志品牌发挥出真正的经济效益和价值,让消费者产生足够的信赖;就不能只注重地理标志产品前期的申报、注册、认定,不能只注重申报注册之后获得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品牌的管理和发展更应注重品牌宣传,由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建立溯源体系动员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要求的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市场才是检验所有地理标志品牌的唯一标准;消费者知道地理标志产品,对地理标志产品满意、认可和选择才是所有地理标志品牌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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