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指的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气的,可以自接到驳回通知的时候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复审启动】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理应递交复审请求书,详细说明理由,有必要时还理应附具有关证据。
申请者可以在复审请求书中按照规定修改申请文件。修改的范畴仅限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复审费缴纳应于受到驳回决定通知的时候起3个月内完成。请求人可以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申请减缴复审费。
【前置审查】
每项专利复审都必须通过“前置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复审请求后,将材料一同转交原专利申请审查机关专利局,由专利局首先开展“前置审查”程序。
要是专利局经前置审查,意见为:“同意撤销驳回决定”或是“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由专利局继续开展审批程序,构成授权的,给予授权。
要是前置审查的意见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递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并不能使驳回决定被撤销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的,
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简单的案件可由1人独任审查)对复审请求开展审查。
【复审审查】
申请文件的修改
复审请求人可以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含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参与复审口头审理时,对申请文件开展修改。
修改范畴仅限消除驳回决定或是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复审决定的类别
复审决定分成“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及“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3种类别。
复审决定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局作出“驳回”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相关的案卷返回专利局,由专利局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专利局不可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对立的决定。
请求人对复审决定有异议
请求人要是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受到通知的时候起3个月内以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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