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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时分割转让近似商标是否会导致转让失败?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9-15 13:46:16     

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拥有人在商标转让期间,如果对于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多种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应当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在转让的过程之中,未一并转让的商标注册人,商标局将会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改正,在期限之内为改正的商标将会把转让申请视为放弃申请转让该商标。

具体案例原告张某与被告广州市某皮具护具有限公司,在17年签订了一份商标“革工房”转让许可合同,并且张某一次性支付给了皮革厂商标许可费用。但是在后期因为张某门面系违章建筑物,被迫搬走。但是后期因找不到合适的门,故张某向皮革厂提出解约行为,并且要求皮革厂归还许可费、保证金等等。并且为名仕公司违法转让与第7721313号“革工房”商标相近似的第8386010号“A&C皮革工房”商标,是皮革厂违约在先为要求提出解约。

但是皮革厂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讼,认为房屋合同问题是张某自身原因造成,皮革厂公司没有任何义务为其承担相应的过错,所以合同不应该被解除。而且皮革厂还以这样的理由反向起诉张某违约解除合同,并且赔偿皮革厂的损失。

虽然双方都有自己的一套说词,但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皮革厂在16年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申请“革工房”,在17年授权下证核准适用于服装翻新、修补衣服、皮革保养等第37类服务上之后,转让许可给张某。但是在18年之后皮革厂又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另外一个商标申请A&C革工房商标申请,并且已经授权下证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方张某自身的过失没有查清房屋产权状况致使无法履行合同,其通知解除合同缺乏理由,皮革厂未将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行为无效,但并不存在违约开设加盟店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皮革厂返还方某部分费用、方某支付名仕公司违约金。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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