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转让之适用情形
1.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进行转让;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商标权移转;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权移转。
应注意:以上三种情形均需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但仅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进行转让的情形需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系统自行提交电子申请;2、申请人也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进行办理。
三、商标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电子申请为450元。
应注意: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2.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的,应通过原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手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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