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可见,在协议管辖中,首先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选择必须明确、唯一,否则视为未约定。
二、协议管辖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协议诉讼管辖权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二审、重审、再审、提审等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协议管辖。
2、协议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必须与案件争议有密切联系。具体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个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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