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狂欢里,淘宝直播间里彻夜不眠的有近10万位主播,超过一半以上的天猫品牌商家,都在通过直播带货。据淘宝直播官方数据显示,今年“双十一”开场1小时3分钟,淘宝直播引导的成交额已超越去年全天;开场8小时55分,直播引导成交已破100亿,超过50%的商家都通过直播获得新增长。整个双十一周期,淘宝直播带动的成交规模达千亿元。
网红虽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今年的双十一被视作“电商直播元年”,除了天猫、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头部平台”外,快手、抖音、洋码头、蘑菇街、唯品会等内容和电商平台,都企图借助直播的势能为自己带来新的增长。
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妆、服饰、食品、家电、汽车等几乎所有行业,直播都是品牌、商家的标配,直播似乎正在转变成为一种吸引流量拓宽销路的方式。那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注册第几类商标呢?
“直播”主要在以下类别:
第35类:
市场营销,提供在线市场,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采购,广告宣传,中介服务,组织展览,拍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
第38类:
直播包括网络广播服务、电视节目播放、视频点播、播放电视购物节目、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传送,互联网聊天室,在线论坛等,主要在第38类。
除此之外,直播网红最好将自己的姓名、ID等注册为商标,如果是公司化运作,本身也有较强经济实力,相关艺名等标志有较强独创性、显著性,也建议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