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正当的诉讼行为,那么也就会产生其对立面:恶意诉讼。在商标中,恶意的商标诉讼最难辨别取证。我们应当先认清其本质,才能更好的行为维权。
一、恶意商标诉讼的本质
1、从词源本身的角度出发,恶意诉讼是正当诉讼的对立面,而正当诉讼是当事人将诉讼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即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作为正当诉讼对立面的恶意诉讼就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诉讼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只是作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合法的手段”。因此从恶意诉讼的语义本身上来看,其本质就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2、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说,首先是在国内法的语境下,对于恶意诉讼的定性当前我国的立法依旧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在立法上无从探寻。
其次,考察域外的相关法律制度后发现,“大陆法系国家的实体法并未对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作为法律概念”,而作为恶意诉讼起源地的英美法系,其“一般将恶意诉讼作为侵权的一个类型,如美国在其侵权法重述中规定了恶意诉讼。”因此,从域外的相关经验来看,恶意诉讼一般也是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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