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申请人,现就商标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特别提醒如下: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注册证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收到《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在核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标注:注或R;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仅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可以标注:TM;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或者在核定商品范围之外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请您坚持专人专档、专档专管,重点突出、分类存放,注重时效、原件优先原则持久性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尤其是“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务必对应、分类保存【合同中应置入商标标识】,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侵权诉讼等案件。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