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分为商标驳回与商标部分驳回。《商标法》“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全称“商标驳回通知书”,指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全部驳回。换言之,如果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放弃复审,该商标注册申请失败。
商标部分驳回——全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指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上部分与在先申请中、初步审定并公告、已注销不满1年、已注册的商标近似,换言之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一半。
如果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放弃复审,通过的部分会自动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3个月),结束之后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原件;如果自收到通知书15日内申请复审,针对被驳回部分提交复审申请时一并提交商标分割申请,原商标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3个月结束之后便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原件),剩下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审成功之后经过公告期也能拿到一份商标注册证原件。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