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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注册商标转让合同?8项重点条款要注意

发布网站:品牌规划师     发布日期: 2020-07-16 08:40:57     

商标权作为一种需要登记公告的权利,在转让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其权利及程序方面等瑕疵,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风险。本文拎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的8项重点条款,解读其中风险,并拟写相应条款范例,以供大家参考。

一、转让商标概况

应明确拟转让商标的名称、申请/注册号、国际分类、注册国家或地区、注册公告日期、专用权期限,并列明商标图样。

建议将《商标注册证》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附件。

示例:

商标名称:

商标注册号:

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

商标注册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专用权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册商标图样:(详见附件)

二、转让商标在先许可情况

转让方应披露全部与转让商标有关的许可情况,并在注意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披露其所签订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授权书》等文件。

如转让商标已被转让方许可第三方使用,则应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列明被许可方名称、许可类型、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范围、许可商品或服务以及对被许可方权益的处理方式,并保证不存在其他的许可合同。

重点关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于商标转让问题是否有具体约定,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的解除条款。

示例:

除以下明确列举的以外,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给予许可等权益的情形:

被许可方:

许可方式:

许可期限:

许可地域范围:

对于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商标许可,应分别在时间和备案与否两个层次判断其影响。首先,应确认转让申请的核准公告与许可合同签署的时间先后。许可合同的签署时间在转让申请核准后的,虽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但是不对新商标注册人产生约束力,被许可方无权使用该商标。许可合同的签署在转让申请前的,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均有效且互不影响,此时受让方有权追究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其次,应关注商标许可的方式和备案情况。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认为,商标转让中的受让方属于此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因此,许可方式为独占或排他的许可合同在备案后,可以对抗受让方,即,在许可合同中如果未对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的效力进行约定,受让方亦应受到许可合同中对于“独占”和“排他”的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转让在先,许可在后的情况下,若转让已经核准公告,则转让方与其他方签署的许可合同对受让方没有约束力。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核准公告后转移至受让方,此时转让方已非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其与被许可方签署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但是无法对新商标注册人产生约束力,被许可方无权使用该商标。

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及商标转让行为均不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而无效。

首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在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下,均属有效。其次,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是从商标专用权中派生而来的,注册商标许可仅转移了商标的使用权,而未转移商标的所有权,即使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被许可方行使的禁止权,对抗的是侵权使用行为而不能对抗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转让行为,因此无论在先许可方式如何,均不影响在后的商标转让,经备案后得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所对抗或限制的也仅是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下,如许可合同对商标转让问题有具体约定,应依约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分析可知:

(1)如果《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注册商标转让时许可合同的效力没有约定,则转让后的注册商标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方订立的许可合同。

(2)如果《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了注册商标转让时许可合同效力终止,则被许可方无权继续使用注册商标。

在(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01号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龙井电器厂与欧格尔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虽然珠海双喜公司依法受让了龙井电器厂第167108号“双喜牌”注册商标,但根据上述规定,在龙井电器厂与欧格尔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商标权转让相关问题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珠海双喜公司作为第167108号“双喜牌”注册商标的受让方,应当与欧格尔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在先,转让在后的情况下,许可类型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方有权继续独占使用。

若在先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且未约定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的效力,则原被许可方有权依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继续享有独占使用权。

在(2015)沪知民终字第165号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者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转让商标合同》并未损害艺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艺想公司主张毕加索公司与大者公司签订《转让商标合同》在前,而毕加索公司发函解除对艺想公司的独占许可授权使用在后,串通恶意明显,已侵害了艺想公司就系争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原审法院注意到,倘若艺想公司依据与毕加索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获得了系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鉴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对系争商标转让是否影响独占许可使用并无约定,故毕加索公司与大者公司之间订立《转让商标合同》不会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的原有效力以及艺想公司获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构成影响及损害。因此,艺想公司有关毕加索公司与大者公司签订《转让商标合同》损害其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受让方可作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制度项下的“被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合同经备案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在商标许可合同签署后,商标注册人与第三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则该受让方可以作为原许可合同的善意第三人。

在(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2号澳思美日用化工奥妮集团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凯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即使2004年11月30日的《商标许可合同》有效,由于该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澳思美公司、香港奥妮公司、奥妮公司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还必须证明宝凯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

香港奥妮公司提交以下三份证据证明宝凯公司在涉案奥妮商标拍卖前已经知道许可事实,仍竞买奥妮商标具有恶意:1、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2、香港奥妮公司向重庆中院邮寄的拍卖《异议书》;3、2006年4月5日《信息时报》题为《奥妮集团低调竞投“奥妮”商标》的报道。

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是复印件,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其次,即使确认其真实性,香港奥妮公司不能证明宝凯公司在拍卖前知道该报告书,也不能证明该报告书评估依据中所谓“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就是涉案2004年11月30日的《商标许可合同》。

关于香港奥妮公司提出的拍卖《异议书》。由于重庆中院收到异议书并未中止拍卖,之后至今也未撤销拍卖,该公司称拍卖违法缺乏依据。而且,该公司也不能证明宝凯公司在拍卖前知道其提出异议的事实。

关于《奥妮集团低调竞投“奥妮”商标》的报道。根据查明事实,拍卖公告未标注被拍卖奥妮商标有许可,重庆中院也没有告知竞拍人奥妮商标有注销、转让、许可、抵押等,尽管该报道拍卖前提及了许可方面的内容,但其与拍卖公告和法院表态相比,后者更具公信力,香港奥妮公司据此主张宝凯公司具有恶意,缺乏证明力。

所以,澳思美公司、香港奥妮公司、奥妮公司不能证明宝凯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2004年11月30日的《商标许可合同》即使有效,仍不能对抗宝凯公司。

随后在(2011)民申字第700号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中的“第三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第三人既可能是其他的被许可方,也可能是其他与商标注册人就该商标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商标的受让人、质押权人等。

宝凯公司不是041130商标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对于该合同来讲,宝凯公司是第三人。......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041130商标许可合同即使是真实的,由于该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也不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对抗宝凯公司。奥妮公司关于宝凯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商标转让费用与付款方式

一般而言,因商标转让申请核准的周期较长,为降低风险,商标转让费用应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建议受让方分别以合同签订日和商标局对转让申请核准公告日作为时间节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转让费用。

示例:

商标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 (¥ 元)。

付款时间: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商标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转让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每笔商标转让费用后 日内向受让方开具 发票,税率为 ,税费由 承担。

针对转让商标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在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前,存在需要转让方履行完毕的义务,则建议评估该义务的完成对本次转让及受让方其他商业目的影响,将相对重要的义务的履行完毕作为转让费用的支付节点。

此条款所指称的“商标转让费用”仅指受让方为获得商标而向转让方支付的费用,对于向商标局支付的官费或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费用等,一般约定在商标转让手续条款中。

四、商标转让手续

应将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作为双方的共同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否则商标局对转让申请将不予受理。

应明确约定共同提出转让申请的时间或期限。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由受让方主导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在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时,建议一并签署《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附件。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的格式文本,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建议约定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付给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建议约定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即商标局收取的官费)的承担方式,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可以一并约定代理费用的承担方式,该等费用一般而言由受让方承担。

示例:

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双方约定转让此注册商标之一切申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详见附件一),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所需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应明确双方对材料的共同的补正义务

商标局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转让申请后,可能就某些事项要求双方提供其他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建议约定在收到《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后各方应在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正材料。

示例:

受让方在收到《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后 日内,应将通知书以书面方式提交给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通知书后 日内将其需要提供的补正材料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补正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

五、转让方权利、义务、保证

应约定在合同签订以后,转让方不得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注册商标。

示例: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转让方应保证,在商标局就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存在以转让方名义注册或者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其他与该被转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其他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商标。否则应将其一并转让,受让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受让方应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转让方名下的注册商标,核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如存在,应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否则会延缓商标转让申请的核准进度,甚至导致商标权无法转移。

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持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若转让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至受让方,如未一并转让,商标局将通知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将被视为放弃商标转让申请。

在行政层面,前述情形将导致商标转让的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导致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在司法层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受让方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判令转让方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以实现商标转让合同之目的。

除此之外,即使在商标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后,若受让方发现转让方持有未转让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仍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转让方转让该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2018)苏民终1124号南通富庭家纺有限公司与南通富罗家纺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因富庭公司在24类商品上除注册第13723588号“富庭艺术”商标外,另行注册了第17259704号“富庭FULLTEAM”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向商标局递交了第13723588号“富庭艺术”商标转让手续,但因富庭公司另行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与该商标近似的第17259704号商标,导致转让行为受阻,损害了富罗公司的利益。现富罗公司请求富庭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24类的第17259704号、第13723588号商标一并转让,富庭公司配合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本案中,花进进与张雷签订的《公司股份及商标过户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协议内容,可以确认该协议实质是对富庭公司的股权及注册商标权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张雷以转让股份、支付相应款项等作为对价,获取富庭公司的“富庭艺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雷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但在张雷转让股权后,富庭公司即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259704号“富庭FULLTEAM”商标,进而导致涉案“富庭艺术”商标转让受阻。富庭公司的涉案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亦不符合涉案协议约定的目的。虽然涉案协议及声明并不涉及第17259704号“富庭FULLTEAM”注册商标转让事项,但因该注册商标与第13723588号“富庭艺术”为同一类别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与“富庭艺术”商标一并转让。

一审判决富庭公司一并转让第13723588号“富庭艺术”、第17259704号“富庭FULLTEAM”注册商标,既符合涉案协议约定的目的,也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转让方应保证如商标存在权利瑕疵或侵犯其他方的在先权利,转让方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注册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虽然经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但是由于审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且客观上无法穷尽全部在先权利,特别是其他方的著作权、姓名权、商号、域名等,注册商标依然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商标转让后被无效。除此之外,如第三人主张侵犯其在先权利,则商标既可能被无效,受让方还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六、受让方权利、义务、保证

在商标转让申请核准公告期间,如受让方计划使用转让商标,应进行具体约定。

商标转让完成的标志是商标局就转让申请核准公告,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核准公告后才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因此,《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签署、转让申请被商标局受理,都不意味着受让方成为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商标注册人仍为转让方,如受让方使用拟转让注册商标的,应经过转让方授权许可。

一般情况下, 建议约定受让方有权独占使用转让商标。商标局目前对申请核准周期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平均周期为6-12个月,在此期间,转让方基于商标注册人的身份仍对转让商标享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因此建议受让方与转让方在《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约定独占许可使用条款,或单独签署《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作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附件,在此期间,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条款中应包括许可期间、许可方式、许可地域等,一般情况下应约定免费许可。

如受让方基于其特殊的商务考虑,选择普通许可或排他许可,则建议明确约定在此期间,受让方对拟转让商标享有独立且完整的诉权。

示例:

自本合同签署后起至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核准商标转让申请并予以公告期间,受让方有权按独占使用许可方式使用该商标,且无需支付转让方任何许可费用,该独占使用的地域范围同于该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受让方就该商标拥有独立且完整的诉权。

七、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继续使用、处分或许可他人使用拟转让商标,受让方遭受的损失一般难以直接量化,因此建议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如授权公告后继续使用的,转让方可视侵权行为的程度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

示例: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继续使用本商标的,除应停止使用外,还应支付转让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因权利瑕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建议以权利瑕疵的后果导致该商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为基础分别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示例:

因转让方商标的权利瑕疵使乙方受到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受让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为消除权利瑕疵的全部合理花费。

如该权利瑕疵导致该商标无法在正常使用或不能作为有效注册商标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方退回商标转让费用,且转让方应支付转让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受让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为消除权利瑕疵的全部合理花费。

对于转让方负有履行期限的义务,特别是就商标转让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前需要履行的义务,建议明确转让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示例:

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国家机关递交全部商标转让手续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商标转让费的 ‰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回商标转让费用,且转让方 应支付转让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

建议明确转让方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计算方式,若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则建议明确约定拟转让商标的的处理方式。

示例:

受让方逾期交付商标转让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转让方选择解除合同时,受让方应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受让方不享有本商标的任何权利,如果已经办理商标转让,则应按转让方的要求办理商标变更登记,将商标转让回至转让方,转让手续所需费用及中介费用应由受让方独立承担。

(2)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已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已支付费用不足以抵偿违约金的,受让方应足额支付。

八、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的处理方式

商标局对于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有权不予核准。此处的不予核准是由于拟转让商标本身的某些特殊原因导致主管机关认为转让有可能造成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并非双方的过错所致,因此,建议约定出现此情况后,转让方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解除商标转让合同,而不加重任何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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