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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四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你知道哪种?

发布网站:纳杰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0-07-13 16:01:46     

严厉打击四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

据了解,由于成本低、周期短、获利高等原因,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激增,大量囤积现象严重。商标局通过梳理典型恶意注册案件,明确严厉打击以下四种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类型:

一是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

二是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

三是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如大量申请与诺贝尔奖获得者名字近似的商标)、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四是大量抢注公共资源,以囤积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明显缺乏使用意图,如囤积地名、囤积行业(如集成电路或计算机领域)通用技术名称和专业术语等。

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力度

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推进,即便利了正当申请人,也便利了具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申请人。今年4-9月,商标局仅在审查阶段就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3.2万余件,起到较强的示范作用,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恶意注册申请人更具有隐蔽性,他们不断地分批、少量、多次申请,通过关联公司(人)分别申请,伪造营业执照来申请等等,使得商标局发现线索难、事实认定难、实施打击更难。

目前,针对这些商标恶意注册新趋势,商标局正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研究修订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规程,以及审查指导意见,为11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和12月1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实施做好准备,确保新的法律规章在审查实践中有效落地,依法全面高效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

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本文标签: 恶意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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