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是指,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依法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转让驳回复审、商标续展驳回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
不同的复审形式,内容不同,所需要的资料也有所不同。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驳回复审材料:
(1)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商标评审理由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及其附件、
(2)申请材料中的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商标局决定书、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3)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
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限 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商标异议复审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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