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到商标就知道企业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
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2-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商标查询
通过商标查询,申请人可以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权利商标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没有发现在先障碍商标,则意味着商标注册的可能性很大。根据查询结果的优劣,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及时调整商标,提高注册成功率。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