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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含“国”字的商标是坚决贯彻从严审查标准 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30万

发布网站:华进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0-06-22 14:39:07     

背景

从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30万一案再谈“国”字商标的审查

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其中,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称为“国饮”,被处罚款30万。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称,永和豆浆在公众号发布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混淆概念误导受众,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从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30万一案可以看出:

我国《广告法》对于打着“国”字旗号进行营销宣传是严厉禁止的。而除了《广告法》对“国”字作出相关规定以外,《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亦有此类限制,“国”字头商标管控非常严格。

那么,

对“国”字商标的审查到底有哪些规定呢?

一、《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之规定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一)项: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二)项: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三)项: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上述三项条款维护了我国国家尊严,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体现对国际组织的尊重,包含“国”字的中文商标,一旦结合其他字眼构成上述三项情形,就会引爆地雷,遭遇驳回。

2、《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本项条款即“误认”条款,在商标局驳回含“国”商标时出现频率较高。

例如,在“茅台国宴”商标驳回案件中,商评委认为“国宴”意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招待国宾或在重要节日招待各界人士而举行的隆重宴会。“茅台国宴”作为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在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援引了这一条款进行驳回;在“茅台国宴”后续的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坚持了这一观点,判定“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茅台集团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良影响”条款是驳回含“国”商标最常见的条款,原因有二:

其一,从字面上理解,“国”字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国家级”。如果含有“国”字的商标为一家独占,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这一“背书”行为予以认可,极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其他同业经营者有失公平;

其二,“国”字存在极大的政治敏感性,在使用过程中稍有不当,就可能会引发舆论争议。

基于上述两点原因,用“不良影响”来驳回含有“国”字的商标十分顺理成章。

4、《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三)项:

缺显条款

《商标法》第十一条是对商标显著性的规定,“国酒”“国礼”“国标”等此类词汇单独注册商标,因为缺乏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部分,而被引用此条驳回。

ACIP知识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驳回含“国”字商标时,如果引用《商标法》第十一条,一般不会单独使用,而是会与第十条的“误认”/“不良影响”组合使用。

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该标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28日发布,细化和强化了根据2001年版《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驳回含有“国”字商标的依据,其核心条款在于: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所谓“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是指“国酒”“国奶”“国烟”等国字加上商品通用名称的形式,此类标志,可能出现损害国家尊严的情况,或者引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误认,此外还可能借助国家公信力的“背书”而损害同行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这类商标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能性大,且覆盖范围广,无疑应从严审查,不论是单独注册这些词汇,或是商标中包含这种词汇(例如国酒XX、XX国宴等形式),均会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个案分析。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例如“国康”“国泰”“国美”等词汇,虽包含国字,但不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形式,则判定是否驳回时,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判断商标需要设定到使用场景中去,考虑多数人、一般人的认识习惯,还需要考虑该商标词汇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或贬义,以及是否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那么还是有可能通过审查的。

综上所述

对于“国”字商标,在商标审理阶段的审查风向依然是从严审查,慎之又慎,总体来讲,驳回率仍然偏高。这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国酒茅台”商标案。对于使用十几年的“国酒茅台”都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可见,我国对于含“国”字的商标是坚决贯彻从严审查标准。

但是,商标审查也并非一刀切,也不是所有含“国”字的商标都会被驳回,如果符合例外情形,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还是能够顺利通过审查的。

根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①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②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③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④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例如:

从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30万一案再谈“国”字商标的审查

回到本案

“永和”豆浆虽然没有在商标中使用“国”字,貌似与上述的商标违规使用不相关联,但是,“永和”豆浆在广告宣传中却号称“国饮”,这与商标本身所具备的宣传功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在本质上已经试图利用“国”字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力来获取利润,而这种行为也正是上述条款所严厉禁止的,我国《广告法》也同样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打着“国”字旗号的广告宣传予以坚决打击。

在此,也提醒企业莫要为了贪图一时的面子,擅自使用“国”字旗号进行宣传,否则轻则约谈警告,重则面临大额罚款。企业若要申请注册含“国”字的商标时一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

总之,“国”字不是想用就能用,想要注册含“国”字的商标,想要使用含“国”字宣传语,务必要慎重!

本文标签: 商标 永和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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