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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厂出品”商标引争议? 腾讯公司表示不服 商标注册纠纷开始

发布网站:唐邦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0-06-18 09:14:12     

对混迹互联网的人来说,几乎每家大公司都有别称,比如说腾讯叫鹅厂、阿里叫猫厂。据了解,腾讯的LOGO是一只企鹅,所以也被称为鹅厂。

自2015年4月起,腾讯公司就多类别注册了“鹅厂”、“鹅厂运动”等共19件“鹅厂”相关商标。

然而,保定一公司却注册了一件“鹅厂出品”商标。这下,腾讯公司坐不住了,一次商标纠纷由此展开。

“鹅厂出品”商标引争议?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为第16715668号“鹅厂出品”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由保定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诉争商标的初审公告日期为2016年3月27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10月7日。

2017年10月9日,腾讯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腾讯公司认为:

1、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6694266号“鹅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数据,引证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注册,2016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智能卡(集成电路卡); 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

2、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3、保定某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然而,腾讯公司举证的要点并未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3、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诉争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诉争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腾讯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之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次,腾讯公司的愿望再次落空。

对于一审判决,腾讯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腾讯公司终于反败为胜。

二审法院认为,保定某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中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具有指示对应关系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内外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等知名企业商誉,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综上,保定某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仅仅是为了一件商标,腾讯公司先是申请了无效宣告,在无效宣告失败的情况下又经历了两轮行政诉讼,最终如愿以偿。腾讯公司对于商标的高度重视和执着态度,值得广大中小企业学习和借鉴。

本文标签: 商标 侵权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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