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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中的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腾讯“高渐离”图形商标再被驳回

发布网站:纳杰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0-06-18 09:01:33     

曾经,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针对部分与《王者荣耀》英雄有关的6件图形商标提出了异议,而这6件商标的申请人均是李某某!

怎么又是这位申请人?申请腾讯“高渐离”图形商标再被驳回

现在,蜗牛纳竟然有看到腾讯公司针对《王者荣耀》中一英雄的图形商标提出异议,让人感到无语的是,此次被异议人还是李某某……

怎么又是这位申请人?申请腾讯“高渐离”图形商标再被驳回

异议人腾讯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某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5715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国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怎么又是这位申请人?申请腾讯“高渐离”图形商标再被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知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智能玩具”等。

腾讯公司称李某某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新华网、人民网等知名媒体对《王者荣耀》的转载报道、《<王者荣耀>游戏代理及维权授权书》、作品名称为《王者荣耀》人物设计-高渐离(死亡摇滚)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怎么又是这位申请人?申请腾讯“高渐离”图形商标再被驳回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腾讯公司已对《王者荣耀》游戏角色图形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较高影响力,李某某完全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故李某某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腾讯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

另外,腾讯公司的美术作品《王者荣耀》人物设计-高渐离(死亡摇滚)于2016年4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16年6月4日在游戏官网首次发表的《王者荣耀》人物设计-高渐离(死亡摇滚)。这表明腾讯公司是对《王者荣耀》系列形象享有著作权的。

由于被异议商标中“图形”与该美术作品的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而李某某未就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因此,李某某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与腾讯公司美术作品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第2757158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要命噢,这位李姓申请人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吗?

明明之前李某某的“孙悟空(西部大嫖客)”“韩信(教廷特使)”“李元芳、刘备(万事如意)”“狄仁杰”“达摩(拳王)”图形商标均已被国知局驳回注册申请了。

怎么这回“贼心不死”又盯上了“高渐离(死亡摇滚)”的图形商标呢?难道他不知道国知局会再次驳回该注册申请吗?

人嘛,有梦想是好事,无论这个梦想是宏大还是渺小。

只是呢,有些梦想还是让它一直建立在自己最美好的想象上吧。

像李某某做梦都想注册成功的王者荣耀系列图形商标一样,永远也成为不了现实。

前阵子咱们不久聊过手游《王者荣耀》中虚拟人物的名称是否能申请为注册商标这一问题吗?

原文见:《王者荣耀》英雄被注册成商标后,腾讯出手了!

当时蜗牛纳并没有过多地提到李某某的意图,那么这次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像李某某这般的申请人,他们申请一些注定不能成功注册的商标是想干什么。

李某某在申请商标时,可能是为了提升社会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接受程度,故而采用了一些不适当的手段,例如:摹仿公众较为熟悉的王者荣耀商标,此举系俗称的 “傍名牌”。

当然,这么做的也不止李某某一个,他们无非就是想借助国家公信力,申请一些与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标识图样近似的商标,以使自家的商品或服务为公众所接受,进而提升受众范围。

但这类申请人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我国商标法早有明文规定说明此类商标是不可能被注册核准。因此蜗牛纳建议大家注册商标时考虑清楚,了解相关商标知识后再注册申请也不迟。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态、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关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有上述条例在,基本上类似于李某某注册商标之举的,均会被认为构成近似并驳回。

如今,随着审查尺度的严格化,因图形近似而发生驳回的案例越来越常见,并且基于审查员对图形商标近似性的主观判定方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特点,总是让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摸不清标准。

如果是很认真地要把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蜗牛纳就强烈建议大家在创作图形时一定要注重设计的原创性,此外也要做好前期的商标检索工作,这样有利于自己的图形在注册商标时通过率高,也能够更快进行使用和注册。

要知道,图形在未来将用于商业用途。那么作为典型的商业标识,只有取得商标权才能受到法律的强保护,否则一旦与其他人的图形商标发生近似冲突,将可能陷入法律纠纷中,影响企业发展大局。

所以申请人应该注册图形商标好呢还是文字商标?

其实不管哪种商标都有它们自己的优缺点,大家也不必在这块儿上纠结,最好根据自己的行业需求来进行注册商标。比如:用于消费品的话应当选择比较容易留下深刻印象的表现形式;用于服务行业的话,则应当考虑使用文字商标。

想来点更新鲜的,也可以选择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进行注册呀,只是大家别忘了在申请组合商标的时候,一定要分开提交申请,这样核准的概率会更大。

本文标签: 腾讯 商标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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