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最近几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类犯罪行为开始呈上升趋势发展。为了能够充分认识和预防打击这类行为,就要先明确其犯罪主体和客体,了解其基本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基于此,文章就将重点探究这类犯罪行为的判定,并对其中的一些内容作出解释和认定。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构成条件;责任
引言:
在企业品牌意识及商标价值认同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有些人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直接假冒他人商标生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侵害了名优商品的信誉和形象,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广大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极大危害。对于这种日渐猖狂的不法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当中最关键的内容之一,对这类行为的打击依然存在一定限制,因此重点研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其理论发展及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商标是商品的一种重要标志,是商品生产方或者经营方为标明其自身商品以便和其他商品区别而添加的一种文字、图形、颜色等组合而成的显著性标志。该商标一经注册就会成为注册商标,以享有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商标专用权就是指其所有人在相应的期限当中对某类特定商标的应用、出卖、转让所拥有的专有权。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为了维护其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各个国家都针对其制定出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以期通过法律手段对其商标应用过程中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控制,依法进行保护。在我国《商标法》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当中都明确给其商标提供了一定法律保护。
二、主体和客体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违法所得数额比较大,或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该犯罪行为一是完全违背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基本意志,影响了其商品的销售和信誉,使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二是直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商标管理制度,使生产方、经营方及消费之间矛盾增大,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该犯罪行为的客体就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专用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商标管理法规。但如果是出于过失,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则不会构成该犯罪行为,可以依照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处理。
该犯罪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无营业执照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就拿自然人来说,只要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各项行为,就会构成犯罪行为。对于单位来说,一旦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在认定的责任的过程中一般需要使用双罚制,也就是判处罚金,同时对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基本构成条件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对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来说,他们不但对其具有一定使用权,还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允许他人应用或者直接出卖,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没有经过他人允许,擅自应用其注册商标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商标所有者的基本意志,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倘若是为了谋取利益且最终获得的金额数量较大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这之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在认定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将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合同作为判断标准;二是将是否取得了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作为标准。对于第一种观点来说,在《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当中明确表示注册商标人能够直接通过签订商标应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当中表示,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之外的继承等相关是由产生转移的,接受其专用权的当事人需要使用有关凭证或法律文书到商标局进行专用权转移手续办理。这就表示了其专用权在转移的过程中有多种形式,所以以第一个观点为判定标准的都缺乏一定严格性。
(二)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该犯罪行为当中,只有种类相同的商品应用相同的商标,才会引起真假混淆的问题,也才会给各自的商品销售情况和信誉带来不良影响。倘若其商品并不同向,比如甲乙两家企业分别在洗衣粉和食品上使用了相同的牌子进行商标注册,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一般相同商标就是指商标的文字、颜色、图形等完全一致,倘若只是类似或者相似的,比如文字相同、但颜色和图形并不同,或者文字不同但颜色、图形等都相同,一般是无法认定为其违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同一商品来说在认定的过程中主要有这几种基本观点:一是在相关商品分类表下将其商品依照类、组合别三个等级进行分类最终发现属于同一商品;二是完全相同的、同一品种的、同一名称的商品,其性质及用途都一致;三是商品材料、性能、形状、用途等完全相同;四是直接使用尼斯协定国际分类法对其进行判别;五是将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作为参照,将相关的商品分类表作为基础,并将其名称及用途作为基本标准,并综合考虑原料、销售渠道等因素。笔者认为在实际判断过程中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定商品分类表开展,如果行为人在他人注册商标核定应用的商品上应用了注册商标则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相同商标来说,刑法上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其中前者就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后者则是两个商标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完全相同。由于基本相同的商标难以辨别,一般只有将其放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够区分,甚至只有一些专业人士才能够找到区别,所以一旦把“相同商标”理解成为“完全相同商标”就会导致注册商标专业权及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综合来看,广义上的标准比较合理,一是从实际情况看来,假冒的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本无法实现完全相同,两者一定会存在一定细微差别,虽然整体来看其差别并不大,但却会给消费者产生误导;二是有关法律对其相同商标作出了完全相同、基本相同区分,即采取了广义上的标准。
对于使用来说,刑法界将其划分为狭义、广义和折衷几个方面。其中狭义上使用就是指附着于其商标使用,可以是将其商标应用在产品包装上,也可以应用在产品本身;广义上则是把商标应用在商品、包装以及相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直接将其应用在展览、广告宣传和其他活动之中。笔者认为,广义上的较为合理,一是与我国立法的原意比较符合;二是可以解释出更全面的专用权。同时还要重点分析假冒行为的本质,即是为了提升市场占有率,谋取利益,所以势必会将其应用在商品宣传、展览以及其他活动之中,倘若将这类行为排除在“使用”以外,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从而使这种范围行为更加猖獗。
(三)犯罪对象是已经注册且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中第三条明确表示,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这些商标所有者享受其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受相关法律保护。从中能够发现,只有经过注册核准且在其法律保护期限内的商标才可以成为该范围行为的对象,那些没有经过注册核准或者是其保护期已满,注册人未再继续申请的商标即便他们使用也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在当前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中表示,其范围对象只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并不包含其中。服务商标通常还被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和其他人提供的相同和类似服务进行区分而专门使用的一种标记。在《商标法》当中表示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所以对于服务商标应当给予相应的刑法保护,但当前我国《刑法》对于该范围行为的描述采取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如果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商品”和“服务”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因此该条款只适合应用在商品商标上,并不包含服务商标。
(四)主观上属于故意行为
这种故意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其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和其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并会给其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心里希望或者直接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其中的明明知道就是指行为人可以预见或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及带来的后果而故意实施的。不论是处于何种目的或动机,都会给本罪的构成带来影响。
上述这四种基本构成条件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只有同时满足的时候才会构成该犯罪行为,缺一不可。
四、所要负担的刑事责任
一般这类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暂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通过民事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直接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这之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一是以非法经营数额为基础;二是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为基础。相关法规表示情节严重通常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三万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两万元以上的。笔者认为,在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计算时,侵权人其经营的所有商品,包含库存和销售的都要计算其中,这样才可以更好地衡量其范围情形,从而按照规定认定其要担负的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总的来说,为了保护商标权,我国从法律层面上运用了民事、刑法等主要手段,但该类犯罪行为依然非常猖獗。所以为了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范围行为不能只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相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都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和这类范围行为做斗争,只有让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这类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经济发展秩序。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