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第20230134号“好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厦门好慷提出无效宣告
2016年6月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好慷)提交注册申请诉争商标,2017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第5类商品上。
2018年1月3日,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好慷)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好慷”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
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
据了解,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经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
厦门好慷陈述:自己旗下的“好慷”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强显著性及较高知名度,而且商标使用年限比福建好慷成立时间都要久,所以认定福建好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福建好慷辩称:“好慷”并非厦门好慷独创,厦门好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好慷”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区别较大,且“好慷”系其企业字号且字号取得时间早于双方合作时间,不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福建好慷曾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就“好慷家政”品牌签订相关协议,其完全知晓厦门好慷的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福建好慷作为与厦门好慷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抄袭摹仿厦门好慷的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连续败诉
福建好慷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定依据跟商评委审理观点大同小异,遂认定福建好慷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后判定驳回福建厦门的申诉,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福建好慷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旧驳回福建好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