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中使用商标侵权商品作原材料或零配件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经营者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在承揽加工业务中用作建筑施工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或者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组装新产品并出售或意图出售的,只要在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仍然保留侵权商标,或者以交易文书、施工记录、生产加工投料记录、广告宣传、商业谈判等方式,用侵权商标向交易对方或相关公众表明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所使用的相关建筑施工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产品零配件、产品原材料的品牌的,就应当认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理由是:其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实质上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偿转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有权。其二,交付承揽加工成果,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相应地,承揽加工中所使用零配件、原材料、建材或者装饰装修材料的所有权,也随承揽加工成果一并有偿转让。
实务中,此类侵权使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为建筑施工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或者产品零配件、产品原材料使用,且交付给客户的生产加工成果上仍然基本保留该侵权商品原有物理性状,从生产加工成果的外观上能够识别到该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如,建筑施工、装修施工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地板、洁具、塑钢或合金型材等,摩托车等机动车生产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胎、发动机等零配件。
(2)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为建筑施工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或者产品零配件、产品原材料使用,交付给客户的生产加工成果上仍然基本保留该侵权商品原有物理性状,虽然从生产加工成果的外观上难于识别到该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但拆开其生产加工成果后能看到该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如,建筑装修施工中隐蔽工程隐蔽部位,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筋、轻钢龙骨、电缆、网线等。
(3)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为建筑施工材料、装饰装修材料或者产品原材料进行消耗性使用,交付给客户的生产加工成果上未再保留该侵权商品原有物理性状,但在对外广告宣传、交易文书、施工记录、生产加工投料记录以及商业谈判等场合使用了该侵权商品上的侵权商标,以此表明其生产加工所用原材料、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品牌。如,建筑装修施工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泥、涂料、油漆等并作记录或宣传,食品加工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面粉、奶油等并作记录或宣传。
但如果经营者既未在承揽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保留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权商标,也未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侵权商标向交易对方或相关公众表明其所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品牌情况的,相当于将用作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权商品,去除侵权商标标识后再出售。此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对侵权商标的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用作原材料、零配件的侵权商品的涉案侵权商品产生品牌混淆误认,就不能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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