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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河底捞吗?河底捞是否侵犯“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发布网站:转载     发布日期: 2020-08-13 16:14:44     

海底捞作为一家十分知名的火锅连锁品牌,以热情周到的的服务品质著称,并在全国多地以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有着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可以说作为品牌,海底捞在国内外都有着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品牌的名气大了,自然就会产生商标纠纷的烦恼。海底捞作为火锅市场领域中的“巨头”,对于自身品牌商标的保护也是高度重视,容不得他人“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

在品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虽然重视商标保护,借助法律途径积极维权是正确的做法,但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以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不愉快的负面影响。海底捞这次就在商标保护上踩了一次雷。

因认为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侵犯了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于是,“海底捞”便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海底捞VS河底捞,是否侵犯“海底捞”商标专用权?法院这样判决

云葫芦APP商标查询截图

据悉,作为本案被告的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河底捞餐馆对于海底捞提出的侵权行为辩称到:

第一,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从起诉状来看,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文字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但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音、形、意来进行全面对比。

在本案里面,我们认为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更是不同,原告认为这个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从双方提供的这个服务和推出餐饮产品来看,两者唯一的共同之处就是餐饮,海底捞火锅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知道海底捞火锅的都知道海底捞是做川菜、火锅。河底捞餐馆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虽然菜品中也有火锅,但火锅并非是河底捞餐馆的主要业务。两者对于提供的菜品系列以及提供的服务方式都是截然不同的。

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海底捞”还是“河底捞”在字形方面存在差别,还是对于双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双方都不构成商标法上所称的相似,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海底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侵犯。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结合本案来看,在知识经济时代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目前社会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意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随着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商标所能发挥的作用和价值也将越来越大。因此为防止个别“有心”商家进行“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少大品牌的企业都会选择注册大量防御商标,来避免品牌被他人冒充利用。

所以,日后海底捞若想要避免类似案件的产生,学习阿里巴巴和老干妈的核心商标保护意识,通过布局注册相应的防御商标,构建完整的品牌商标防护罩,何尝不是一种维护品牌的有效途径呢?

最后,小编提醒,商标作为品牌稳步运营的基本保障,是企业品牌有效占据市场资源的必备要素,更是杜绝他人山寨行为的有力武器。因此,及时对核心商标做好注册保护则是每个企业的发展运营之道。

本文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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