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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YOUKU”商标受阻后优酷的“优酷”又被驳回了?原因竟然是近似商标

发布网站:唐邦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20-07-09 09:34:3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在商标保护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便如此,小小的商标,仍然让不少企业吃尽了苦头。近期,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就让优酷烦恼不已。

“优酷”商标被驳回?

2018年2月14日,优酷提出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第17类商品上。

然而,该商标申请之后就遭到了驳回,原因是与第7431492号“优酷YOUK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引证商标由黄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注册,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 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 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商品上。

商标被驳回后,优酷一方面申请商标复审,另一方面针对引证商标提无效宣告申请。

尽管优酷已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但是,至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为汉字“优酷”,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优酷”文字相同,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非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耐火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复审再度失利的情况下,优酷于法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优酷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引证商标继被提无效宣告之后,近期又被人提了商标撤三。 如果引证的“优酷YOUKU”商标被成功无效或是撤三的话,就不再构成“优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优酷最终能否拿下诉争商标,还有待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除了这枚“优酷”商标,优酷在申请注册第33843200号“YOUKU”商标时也遇到了类似情况。

“YOUKU”商标被驳回?

优酷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注册了第33843200号“YOUKU”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1类的“抹布,扫帚,家用海绵”等商品上。

第33843200号“YOUKU”商标因与第13672633号“优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

商标被驳回后,优酷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第33843200号“YOUKU”商标与第13672633号“优酷”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截至目前,第33843200号“YOUKU”商标仍旧未被核准注册。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还是及早注册的好,否则在别人在先注册与其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影响到自己的时候,即便做了大量的补救措施,仍有可能于事无补。

本文标签: 优酷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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