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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法院惩处假冒注册商标案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网站: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 2020-06-03 16:52:40     

近日,王某、肖某、何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肖某和何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白酒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制假物品,予以没收,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2019年5月至7月,王某雇佣肖某、何某在蓬溪县一宾馆内,将购买的丰谷酒星头曲等低档白酒,包装成“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等名酒进行销售,牟取暴利。2019年7月2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宾馆内将三人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五粮液1618”白酒4瓶、“丰谷酒王”白酒164瓶,以及一批丰谷酒星头曲空瓶、丰谷酒王包装盒、瓶盖、瓶贴、封箱带、铆钉等制假材料。

2019年7月30日,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白酒,价值人民币60756元。王某将加工的假冒白酒销售,获取赃款30000元。案件告破后,王某向被侵权公司支付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这是蓬溪县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重要讲话的案例之一。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强化注册商标的保护,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陈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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