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维持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7403226号“HiAI”商标无效的决定。
这件商标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历时3年,华为还是没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只因晚了23天......
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时间节点:
2017年9月2日,华为“HiAI”芯片于首发;
2017年9月25日,华为向媒体、公众展示“HiAI”芯片;
同日,一家与华为有业务往来的亮风台公司提交了“HiAI”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智能眼睛(数据处理);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商品上;
2017年11月10日,华为才“后知后觉”,开始着手申请“HiAI”商标。
了解过《商标法》的朋友应该知道,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通俗来说就是谁先注册这个商标就是谁的。
很显然,华为虽然是“HiAI”芯片的首发者,但是却没有第一时间申请注册商标,而是被亮风台公司抢了先,于是亮风台公司申请的“HiAI”商标就对华为公司造成在先权利障碍,华为商标申请遭遇驳回。
面对驳回,华为也没有放弃,而是转向对亮风台公司的“HiAI”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法》中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局审查认为,亮风台公司与华为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进行注册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但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等商品上未构成上述情形。于是,商标局裁定维持了亮风台公司“HiAI”商标的大部分小项。
随后,华为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挽救”自己的“HiAI”商标,遗憾的是,华为公司只能证明在移动计算架构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但不足以证明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对“HiAI”商标进行了在先使用。法院判决驳回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华为“HiAI”商标维持无效。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即使是华为,不趁早注册商标,也是要吃亏”......
事实上,在华为首发“HiAI”芯片到亮风台公司申请“HiAI”商标,中间隔了有23天!这23天里,甚至更早之前,华为都有机会申请“HiAI”商标。但就因为这一个小疏忽,后续为了这个商标耗时3年之久,结果也并不如人意。
小知再次提醒大家,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项目未动,商标先行。如果被他人抢先注册,再想要拿回来商标权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远比注册高得多!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