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在理论上一般总结为商标的“销售侵权”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上述情形在理论上一般总结为商标的“标识侵权”。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与正常的傍名牌的使用侵权相反,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为了降低成本等情形的“产品替代”行为,理论上一般总结为商标的“更换商标侵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在理论上一般可以总结为商标的“帮助侵权”。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现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另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发生。这都需要相关主体加以注意,勿随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尊重知识产权。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问!! 商标;专利;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