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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 几个关键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 2020-10-12 11:46:34     

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索赔案迎来了二审开庭。该庭审直播观看人次达到了30万+。

上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称,一审法院对既定事实没有进行审查,多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红牛也明确了其主张为确认其拥有相关商标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并非商标所有权。

被上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答辩称,一审法院相关判决符合法律程序,泰国天丝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而在此次二审庭审中,几个关键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1

是商标所有权,还是商标所有者权益?

一审起诉状中,北京红牛要求确认其对17件红牛系列商标(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5608276、1219609、5035427、969643、11227127、11460102、5035426、3478098、24144331、11227115、5033257、592693、5033255号注册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判令泰国天丝向红牛饮料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据一审开庭笔录及判决显示,诉讼过程中,红牛饮料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和泰国天丝共同所有。

而在二审庭审中,北京红牛则强调,北京红牛的诉求是确认北京红牛对红牛商标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是通过使用而自然产生的权益。而商标所有权是基于商标注册而获得的商标法层面上的法定权利,北京红牛主张的并非商标所有权。

有观点称,这一说法首先承认了合资公司不要求、不主张商标所有权,承认无权主张所有权,承认了天丝拥有商标所有权;二则自创权利,自行立法,在法律之外创设了一种所谓的商标合法权益的权利。北京红牛一方始终是自相矛盾的。

泰国天丝认为,从案件背景来看,一审案由系商标权属纠纷,审理过程是完整无误的,且北京红牛依据北京高院商标权属纠纷案向其他法院申请中止了多件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一审法院的审理流程并无问题。而在二审程序中,北京红牛背离了一审中已经明确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凭空捏造出所有者合法权益概念,并自称该权益内容上小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大于经许可获得商标使用权,既无法律依据,又与其一审主张红牛商标所有权的请求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泰国天丝等各方股东在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1995年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泰国天丝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因此商标所有权归属本身没有任何疑议,自始至终为泰国天丝所有,泰国天丝在合约期间亦充分履行了帮助合资公司进行经营的义务。”

除此之外,泰国天丝还称:“2016年合资各方及合资公司签署的一份备忘录对于分歧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仅对‘履行2009年商标许可合同还是履行1998年商标许可合同’存有疑议,而北京红牛认为应该履行1998年商标许可合同,天丝公司认为2009年许可合同是双方签署的最后一份,应以此为准。可见双方始终都是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2

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北京红牛多次强调,一审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其中包括法律适用问题。北京红牛称:“1999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各种合同的解释方法首先以文意解释为基本,但一审法院仅根据1998年合同推断1995年合同中所指的仅仅是商标使用权。”

此外,北京红牛还提出,直至开庭,一审代理律师均未收到泰国天丝一审的书面质证意见。而本案的涉案商标系17件红牛系列商标,一审法院仅针对其中5件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红牛商标进行了审理,对于另外12件商标并未进行审理。

但泰国天丝认为,二审上诉人对一审笔录、一审判决等进行各种质疑均不成立,笔录系在各方在场见证的基础下进行签字确认的,并且笔录各页均有一审代理律师的修改和签名确认。

本案中,无论是1995年合同还是1998合同,或是期间签订的多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表明泰国天丝是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北京红牛使用商标。“我们从此前合资公司提交的一份英文许可合同中可以看到,泰国天丝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许可的前提是被许可人合资公司承认许可方天丝公司是独占的商标所有权人。且合同明确提出‘本合同一经终止,被许可方应该立刻停止使用商标’。由此可见,许可合同对于商标归属、商标授权、停止使用等各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也并不存在任何商标权属的争议。”泰国天丝称。

泰国天丝认为,北京红牛始终将17件商标的权利基础基于1995年合同第19条与1998年合同第14条及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并未进行区分,而一审判决中对前述主张均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不能得出泰国天丝负有将红牛商标所有权转移给合资公司的结论,因此,一审法院对12件商标也不存在漏审或漏判。

3

50年协议是否真实?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北京红牛将50年协议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在一审中,北京红牛也曾将此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后又撤回。

一审时为何撤回这份证据?

北京红牛表示,由于客观原因,北京红牛并没有找到该协议的原件,但北京红牛向签署这一协议的各方寻求了帮助,一审时,北京红牛尚未获得协议签署方中浩公司的确认函,因此将该协议撤回了。

对此,泰国天丝认为,上诉人推翻一审中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并且将一审中撤回的协议重新加入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案二审长达近4小时,未当庭宣判,但双方均拒绝调解。

事实上,北京红牛与泰国天丝的纠纷由来已久。

1995年12月,严彬实际控制的华彬集团与泰国红牛、泰国天丝在中国合资成立了北京红牛,经泰国天丝授权,获得了“红牛REDBULL”等注册商标在中国20年的使用权。据公开信息显示,双方的商标授权日期截至2016年底。

据北京四中院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天丝公司关联方曾向贸仲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于2015年底届满。贸仲裁决则认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于2018年9月。这也意味着北京红牛“两个期限”均已届满。

而本案也是双方系列纠纷案中重要的一案,因涉案双方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案件标的额达37亿元、涉及利益巨大而受到广泛关注。最终,这一“天价”商标案结果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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